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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完成后,开发商是否可以证明更正房号?   有登记机构咨询,因开发企业签合同把房号签错了(同一栋楼),导致办证有误,更改了发票、税单,合同,开发企业出具证明,可不可以依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05:12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转移登记完成后,开发商是否可以证明更正房号?
  有登记机构咨询,因开发企业签合同把房号签错了(同一栋楼),导致办证有误,更改了发票、税单,合同,开发企业出具证明,可不可以依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是否可以更正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从发生的原因上来区分,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因登记过程中的瑕疵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具体又可以分三类。一是登记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导致登记错误, 二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登记错误;三是由于其他人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等等。这种情形,也是更正登记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例如: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时候,将主债权金额由1000万,输入成1亿;申请人虚假申请,导致共有财产登记为个人财产;测绘机构的测绘成果错误导致登记结果错误等。
  (2)登记行为本身没有错误,但是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导致登记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最常见的就是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记载都没有错误,但是由于事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买卖合同从而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真实情况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例如:某开发商为了骗取贷款,找员工张某虚构买卖事实,签订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银行申请贷款。后被法院因该行为触犯刑法,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此种错误,应该走更正登记,还是其他的登记,实务中仍然有分歧。《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其采取了一种撤销登记的模式。 其观点认为在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情况下,一方面,登记机构依据这些材料做出的登记行为,显然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支持登记机构据此做出的登记行为。据此,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该登记行为。另一方面,就实体法律关系而言,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申请登记,就已经表明,其通过登记行为表达的物权变动的意思并不真实,因此,其登记赖以成立的实体法律关系应当 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自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与真实权利状况也是不一致的。因此,因登记原因无效导致的登记错误,实际上也属于广义更正登记的范围。虽然《细则》对此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登记。
  (3)由于新的法律事实出现,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发生变动,从而使登记簿与真实状况不一致。例如:登记簿记载的某不动产的权利人为张三,但张三由于意外死亡。此种情况下,由于张三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动,其权利应当属于张三的继承人,因而使登记簿与真实状况不一致了。
  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在签订合同,交付直至申请登记购房人和开发企业都是共同办理和共同申请的,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声明和合同的修改即认为属于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其即使真实有存在房号错误,也是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共同失误造成的,因此不应当过更正登记的方式来处理。
  是否可以适用注销登记
  根据《细则》第28条之规定,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结合本案例,该房屋显然没有灭失,而放弃不动产权利则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按照以上规则,如该购房人放弃房屋所有权,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达不到归还给开发商的目的。因此通过注销登记来达到目的也是不适合的。
  实务的处理
  实务中此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模式,第一种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最终根据法院或者仲裁的生效法律文书来处理。第二种是可以建议开发商和购房人通过房屋交换的模式来达到目的,此种情况下税收发生的可能性最小,也不用办理两次转移登记。当然也可以先把错误登记的先转移回头给开发商,然后再将正确的房屋转移给购房人,办理两次转移登记。至于由此多发生的税收承担则由开发商和购房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诉讼来处理,登记机构不能强制。

责任编辑: songruiq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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