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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贷政策后 房贷不够首付款是不是违约

发布时间: 2016-10-20 11:13:42

来源: 法制晚报

分类: 政策法规


案例简介

9月30日,北京发布最新的限贷方针,规则采购首套一般自住宅的,首付款份额不低于35%;采购首套非一般自住宅的,首付款份额不低于40%;采购第二套一般自住宅的,首付款份额不低于50%;采购第二套非一般自住宅的,首付款份额不低于70%。方针一出,刚签了房子买卖合同的徐女士发了愁。

徐女士生了二孩今后,家里住宅紧张,通过商议在同小区买一个两居室给爸爸妈妈住,因爸爸妈妈不具备在北京购房的资格,房子以徐女士的名义采购。9月15日合同约好房子总价450万元,定金20万元,首付款180万元,借款250万元。9月30日后借款方针进行调整,徐女士采购二套一般自住宅首付款份额不低于50%,方针一出,徐女士需求提高原合同约好的首付,一起借款也不能按照本来约好贷到250万元。中介给徐女士预算,大约需求徐女士比本来多预备40万元摆布现金,首付现已向亲戚朋友借了,再去哪筹措40万元呢?徐女士将状况告知卖方,期望免除合同,卖方也能尽快将房子另行出售。卖方表明能够免除合同,徐女士付出的定金20万元不退。徐女士一时之间不知怎么是好,卖方不退定金,现已交纳的中介费6万元也不退,自个的损失太大了。不知该怎么处理的徐女士咨询律师寻求协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表明,近期房价上涨确实有些夸大,政府及时出台有关方针进行调整也是合理,但这种调整或多或少会对调整前签定合同的两边形成影响。那么因方针的调整,致使一方实行合同不能的,是不是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呢?

李松律师认为,方针的调整归于形式改变,不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则,合同建立今后客户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形成的不归于商业风险的严重改变,持续实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着不公平或许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准则,并结合案件的实践状况确定是不是改变或许免除。徐女士在签定买卖合一起,无法预见合同实行过程中方针进行调整,方针调整后,致使徐女士无法持续实行合同,合同意图无法实现,徐女士能够免除合同,且合同免除是因方针改变致使的,两边都不构成违约,互不承当违约责任。合同免除后,卖家应交还徐女士已付购房款,包含定金。

合同免除后,中介费能否交还,李律师表明,按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的约好,买卖两边签定合同后中介的居间责任现已完结,两边应按照合同约好付出中介费,也就是说即便两边免除合同,中介费可不予交还,但中介代收的评估费、代理过户费等费用,因未实践发生,合同免除后应予以交还。

此外,李松律师指出,如果是合同签定后,因房价上涨,卖方成心延迟实行合同,致使两边迟迟未办理借款手续,今后新政出台,徐女士没有才能添加多出的首付款,借款金额不行,致使房子买卖合同不能实行下去的,卖方仍构成违约,应承当合同免除的有关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zhouzhi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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